(中國化學會第十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化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 Chinese Chemical Society,縮寫為CCS。
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化學及相關專業(yè)的科技、教育和產業(yè)工作者及相關企事業(yè)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學術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團體,是黨和政府聯系化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,是國家推動化學事業(yè)發(fā)展的重要力量。
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(guī)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第三條 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學發(fā)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堅持民主辦會、弘揚科學精神。提倡辯證唯物主義,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(tài)度;注重科學道德;維護科學尊嚴,反對偽科學,反對迷信;倡導獻身、創(chuàng)新、求實和協作精神,充分發(fā)揚學術民主。本會的宗旨是:團結、組織全國化學工作者,促進化學科學和技術的普及、推廣、繁榮與發(fā)展,提高社會成員的科學素養(yǎng)、促進人才的成長,發(fā)揮化學在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和高新技術創(chuàng)新中的作用,為力爭使我國化學科學躋身國際先進行列而不懈努力。
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(yè)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(yè)務指導和監(jiān)督管理。
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。本會網址:http://lipsmiley.com。
第二章 業(yè)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(yè)務范圍是:
(一)組織開展國內和國際化學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,增進化學工作者的聯絡和交流,加強與國際化學學術組織的聯系與合作,擴大我國化學學科在國際上的影響;
(二)依照有關規(guī)定,編輯出版化學學術刊物和圖書,開展化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活動;
(三)普及化學知識,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,促進全民科學素養(yǎng)的提高;
(四)開展化學科技咨詢服務和培訓工作,培養(yǎng)人才,推廣先進技術;
(五)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接受委托,承擔化學科技項目的評估;
(六)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學術發(fā)展需要舉辦展示與展覽;
(七)按照規(guī)定經批準,獎勵、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化學工作者;
(八)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。
業(yè)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規(guī)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。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,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、學者,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。本章程以下規(guī)定不含外籍會員。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在本會的業(yè)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(fā)給會員證。
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: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、批評權和監(jiān)督權;
(三)獲取本會活動信息的權利;
(四)參加本會主辦的學術活動;
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,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,宣傳本會宗旨,自覺維護本會聲譽;
(二)執(zhí)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按期繳納規(guī)定的會費;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(jiān)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;
(四)審議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報告;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六)決定本會終止事宜;
(七)決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。
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重大決議如制定和修改章程,須經2/3以上的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理事會換屆時,當屆理事會成員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召集會員代表大會,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,聘任、解聘秘書長;
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四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五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;
(六)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七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八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九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次會議,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。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,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(一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項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。特殊情況下,可以通訊方式召開會議。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應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業(yè)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;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二周歲且為專職;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/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聘任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制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因特殊情況,經理事長委托,理事會同意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,可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的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。
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的職權:
(一)主持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調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處理其它日常事務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(jiān)事會。監(jiān)事會是本會的監(jiān)督機構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監(jiān)事會規(guī)模5-9名,設監(jiān)事長1名,必要時可設副監(jiān)事長1-2名。監(jiān)事年齡不超過70周歲。本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分支機構負責人和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
第二十七條 監(jiān)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,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,連續(xù)任職不超過兩屆。監(jiān)事長、副監(jiān)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監(jiān)事會選舉產生。監(jiān)事會每次換屆留任的監(jiān)事不超過上一屆全體監(jiān)事的三分之二。
第二十八條 監(jiān)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及有關“三重一大”重要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(zhí)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業(yè)務主管單位、行業(yè)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(jiān)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第二十九條 監(jiān)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監(jiān)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(jiān)事出席方可召開,監(jiān)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監(jiān)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閉會期間,根據工作需要,可以書面、通訊等形式征求監(jiān)事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。相關決議應形成會議紀要。
第三十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(guī)定的宗旨和業(yè)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(fā)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(guī)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(yè)務范圍。
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(yè)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”、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
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
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。本會開展表彰、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和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,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;學會財務應定期審計并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匯報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財政法規(guī)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、監(jiān)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(jiān)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、保險和福利待遇,參照社會團體有關標準和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(yè)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18日中國化學會第十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。